在文化思維下建構文化政策—借鏡國際,政治力之外的自治與自主
文化遠比文化政策範圍寬大深遠,儘管文化難以定義,但文化政策的內容方法和架構範圍,卻是有跡可循的。文化政策和教育、福利等政策不同,它的目的在創造選擇權,而非以納入最大數的公民為目的,然而文化權的落實,卻是一種知識、休閒、價值體系、精神資產的保障和分配,以整體社會為對象。文化不應文化政策而縮小規模、自我設限,因此文化政策應該是從文化思維裡結晶出來,選取出一個可以做決策的框架,決定出盡量不干預文化形成過程和特質的機制來執行。各國文化政策的項目有異,但原則皆同,都是以維護既有文化成就、鼓勵創造力這兩個方向進行,行有餘力,才加上文創政策。而觀光導向的文化政策,是由於近年聯合國經費短絀,而對各國提出爭取觀光收益做為維護文化資產費用來源的建議。
從西方文化贊助政策的發展歷程來看,文化藝術其實在很漫長的歷史中都是服務政治的,無論是在宗教勢力裡、在貴族養士的社會結構裡,或是君權的建立與展示皆然。在王朝式國家的建立時期,扶持藝術、贊助藝術家、分派官方藝術機構,以及奠定皇家美學典範,都是國家的職權任務。這個發展一直到印象派前學院藝術為主流的19世紀中期而面臨挑戰。而藝術文化屬於眾人的事務和資產的觀念,則是在法國大革命中就種下了苗。學院派的瓦解,對於解放國家主導的藝文政策有關鍵性的影響。印象派藝術家如馬內(Édouard Manet)等和文學家如福樓拜(Gustave Flaubert)、左拉(Émile Zola)、莫泊桑(Guy de Maupassant)等創作者,衝破官式和正典的牢籠,強調個人主義,堪稱藝術自由的實現,藝術自主除了成為創作者的圭臬,也在國家制度中樹立了典範,也成為日後民主國家對於文化政策制定的共識。文化政策既非教育、也非規馴政策,既非娛樂、也非觀光產業。它的目的是刺激鼓勵社會的創造力,為公民創造多元豐富的文化生活,並維繫社群共有的價值認同。
各國文化政策的歷史脈絡與現況
文化政策的架構層次各國不同,通常是中央、邦或省、地方三層,德國的中央分配之經費僅佔13%左右,因為文化政策權限則以各邦的文化部(Kultusministerium)為主。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以下簡稱NEA,1965年至今)分配最多資源的層次是地方(community),佔60%。台灣的架構特殊,有文化部(註1)也有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而文化總預算分配很集中在中央,佔約60%。由此,文化政策是從上而下還是從下而上,各國也不同。
從上而下的例子可參考法國。法國於1959年在戴高樂(Charles de Gaulle)的執政期間設立了文化部,以馬樂侯(André Malraux,在任於1959至1969年)為首任部長,主持文化政策十年,對法國文化影響甚鉅。馬樂侯之後的部長杜阿梅(Jacques Duhamel,在任於1971至1973年)曾推動去中央化的文化政策,但下一任部長隨即停止其政策。法國在馬樂侯後歷經13屆文化部長,到了密特朗(François Mitterrand)執政期間由傑克朗(Jack Mathieu Émile Lang)擔任兩次文化部長(1981至1993年之間),對巨型文化計畫很有貢獻。然而一般文化政策觀察者與文化界則認為馬樂侯和傑克朗以個人風格以及和總統的交誼鑄造了法國文化的大事件和高水準的精緻文化,但其他沒有總統加持的文化部長在這種中央集權式的架構下卻難以伸展。中央集權的文化政策使得中央、地方和精緻、常民文化的資源分配不均,地方、企業和非政府組織不主動涉入文化,中央政府對文化的權力單一且過大,文化事務總因為中央執政團隊改朝換代而中斷,且國家很容易干涉文化藝術的內容,削弱文化藝術的輿論力。而目前法國也傾向逐漸將文化政策的責任和支出更均質化地分散到地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