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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5-02
  • 第281期

重度身障者可參加國保領年金

  • 文●沈玉芬

嘉義顧先生問: 我是計程車司機,今年五十八歲,有個兒子罹患罕見疾病,從小到大都是太太在照顧,幾年前國民年金開辦兒子就被納保,每月還有國保身心障礙保證年金可領。上個月兒子不幸過世,請問國保還有提供哪些保障呢?另外,我從工會參加勞保已經好多年,如果領了兒子的國保給付會不會影響我的勞保權益?

國民年金保險提供老年、死亡、生育及身心障礙四大給付,其中,身心障礙給付是指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在治療終止後被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時得請領的年金給付。 加保前就重度身障者也可加國保 國保身障年金的對象除了在加保期間才因故導致的身心障礙者外,也包括在加保前就已經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的民眾。也就是說,如果在符合參加國保資格前就已經是重度或極重度的身障者,只要沒有工作能力就可加入國保,而且一加入就可以開始請領身障年金,保險費全部由政府負擔(詳附表)。

身障基本保證年金設有排富條件 只是,加保後才因故導致身障者請領的是「身心障礙年金」,若加保前就已經是重度以上身障者領的則稱為「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而且被保險人還必須沒有下列情形時才具請領資格:

一、已領取勞、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勞保已改稱失能給付,農保改稱身心障礙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給付,或軍保一等殘殘廢給付。

二、正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三、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五十萬元以上。 四、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五百萬元以上。

也就是說,身障基本保證年金除了設有排富規定外,曾領過勞農保前三級殘、公保全殘廢或軍保一等級殘的身障民眾都不適用。此外,如果正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者,只能就社會福利津貼與國保身障年金兩者中擇一請領。

身障年金最低保證四千七百元 身障年金的標準是依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一.三%,但若依規定計算所得的數額低於基本保障四千七百元(原本為四千元,一○一年一月起調整為四千七百元)時,就按月發給基本保障四千七百元,直到被保險人身故為止。不過,如果被保險人到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的老年年金比身障年金高時,還可以改領老年年金。

舉例來說,老張在九十七年十月加入國保,當時他每月可領政府身障生活補助是四千五百元,比當時國保身障保證年金高,所以他直到今年一月才改領四千七百元的國保身障保證年金。雖然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的國保保費全由政府補助,但加保年資仍舊照計。假設老張保到六十五歲時已有三十年國保年資,依目前的給付標準計算,他每月可領的老年年金就有六千七百多元(17,280元×30年×1.3%=6,739元),比四千七百元身障年金高,到時候老張就可改領國保老年年金。 顧先生可請五個月喪葬津貼 顧先生的兒子,雖然在參加國保之前就已是重度身心障礙者,而且一加保就開始領身障保證年金,保費還全部由政府補助,但是他的國保相關權益都跟其他人一樣。因此,顧先生的兒子在加保期間身故,顧先生可以請領五個月共八萬六千四百元的喪葬津貼,此外還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領遺屬年金須符合規定條件 因為顧先生兒子未婚,父母就成為遺屬年金的第一順位,但依規定父母必須符合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金額的條件。顧先生雖然年滿五十五歲,但因為還在開計程車且加勞保,因此目前並不符合條件,不過等到將來他退休沒有工作收入時還是可以再提出請領。不過顧太太沒有工作,若已年滿五十五歲就可請領遺屬年金。